文字解读:《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将《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举措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要求,以及安庆市司法局建议市公管局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要求,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制定了竞争主体处理的原则和相关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对不良行为各种情况,制定了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进行清单化管理,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明确了安庆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明确了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可以将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列为评审因素或评价指标。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做好《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起草工作,在总结借鉴其它地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资源工作实际,开展多轮研讨,并先后分别征求了省发改委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相关行业部门、各县(市)相关部门、招标单位及局、交易中心各科室意见和建议,同时向社会公开广泛的征求了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进而形成本《办法》。
四、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对市场竞争主体标后履约行为进行信用管理,并实现履约现场和交易市场的联动,逐步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明确了目的和制定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市场竞争主体的范围(第三条)、不良行为的范围(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管理原则(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式(第六条)、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第七条)、披露的程序(第八条)、不同情形的披露时间范围(第九条)、一次存在多种应记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披露期重叠的处理情形(第十条)、不良行为结果的应用(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信用修复的条件(第十三条)、信用不可信用修复情形(第十四条)、信用修复程序(第十五条)、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六条)、解释部门(第十七条)、执行时间(十八条)。
六、创新做法
一是加强了标后履约信用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主体履约行为,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履约管理内容,将市场信用主体未按合同履约、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列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对市场竞争主体履约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二是增加了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要求对市场竞争主体违法行为较轻,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的,按照“谁发布、谁修复”的原则,可向交易监管部门申请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由做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进行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范围和方式。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在各相关部门网站开展政策解读,通过多种途径向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家进行宣传贯彻。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制定信用修复操作指南等配套制度,提高《办法》实施的准度、精度和操作性。
三是强化《办法》落实。加强监督、检查、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监督检查科 朱金国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6-5991018